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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3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王梅诉赵紫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381号原告:王梅,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告:赵紫义,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王梅诉被告赵紫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王梅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王梅负担。审判员  奚正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杰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