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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嘉海民初字第158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1-15

案件名称

周富根与海宁市人民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富根,海宁市人民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海民初字第1588号原告:周富根,委托代理人:金筱玲、曹东浩。被告:海宁市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戴晓华。委托代理人:金虎良、朱雯婷。被告: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法定代表人:何超。本院受理原告周富根与被告海宁市人民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富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由原告周富根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仲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亚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