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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丛行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133)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春生,邯郸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机动执勤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丛行初字第73号原告齐春生。委托代理人陈立志。被告邯郸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机动执勤大队。原告齐春生不服被告邯郸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机动执勤大队交通行政管理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齐春生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自愿撤回对邯郸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机动执勤大队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齐春生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春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齐春生负担。审 判 长  袁晓军审 判 员  王建永人民陪审员  范建芝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