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婺北商初字第75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薛天伦与浙江车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天伦,浙江车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婺北商初字第755号原告薛天伦。被告浙江车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小林。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天伦与被告浙江车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天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天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56(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薛天伦负担。审 判 员 叶必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方 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