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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赣城民初字第06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熊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城民初字第0624号原告熊某,居民。委托代理人王翠昌。被告周某,居民。原告熊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10日进行庭前调解,经调解,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也不同意和好。原告于2013年12月11日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熊某撤回对被告周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晓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