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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古民初字第11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郑文铨与吴利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文铨,吴利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古民初字第1121号原告:郑文铨,男,汉族,福建省延平区人,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委托代理人:郑昌盛,男,福建省延平区人,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系原告郑文铨的儿子。被告:吴利生,男,汉族,古田县人,住福建省古田县。原告郑文铨诉被告吴利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守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文铨及其委托代理人郑昌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利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文铨诉称,2005年5月原告在闽清火车站货场堆放了价值127300元的煤炭195吨,并委托吴利生看护。6月期间被告吴振祥伙同吴利生在未经本人同意情况下,将原告价值127300元的煤炭非法转卖。案发后,2005年7月10日原告向闽清县火车站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当即上报福州铁路刑警大队立案侦查,案情很快告破,犯罪嫌疑人吴振祥被抓捕(后被保释),因同伙吴利生未到案,经网上通缉后,于2011年7月期间被抓捕到案。之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现被告吴利生还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0000元整,2011年11月4日向原告立下保证书一份,保证在2011年11月10日前向原告还款人民币10000元整,至今已近两年,期间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还款,被告一直逃避,并无还款之意。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归还原告货款人民币10000元。被告吴利生未作答辩。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郑文铨向本院举证如下:1、保证书一份、2、(2011)福铁刑初字第40号刑事裁定书,证明2005年5月原告在闽清火车站货场堆放了价值127300元的煤炭195吨,并委托吴利生看护。6月期间被告吴振祥伙同吴利生在未经本人同意情况下,将原告价值127300元的煤炭非法转卖。案发后被告于2011年7月期间被抓捕。原告以被告与吴振祥犯侵占罪向福州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自诉,之后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吴利生自愿偿还原告50000元,先还款40000元,再于2011年11月10日前还款10000元,被告对此写了一份保证书,承诺按期还款。之后原告向福州市铁路运输法院撤回对被告起诉。本院认为,因被告吴利生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原告郑文铨的证据1、2真实合法有效,予以采信。经庭审认证,对本案主要事实作如下认定:原告郑文铨于2011年8月25日以被告吴利生、吴振祥犯侵占罪向福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控诉。原告郑文铨与被告吴利生双方于2011年11月4日达成协议,吴利生自愿偿还原告50000元,先于2011年11月4日还款40000元,再于2011年11月10日前还款10000元,被告吴利生对原告郑文铨写了一份保证书,保证书内容为:“保证,我吴利生向郑文铨保证,于2011年11月10前还款壹万元,保证人吴利生,2011年11月4日”。之后原告向福州市铁路运输法院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福州铁路运输法院以(2011)福铁刑初字第4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撤诉。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合法的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的合同关系。原、被告达成协议后,被告应当按照其保证书的承诺于2011年11月10日前向原告还款10000元。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有悖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原告诉请被告还款10000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被告吴利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予以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利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郑文铨人民币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吴利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守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游顺智附注:义务人必须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未及时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