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丰民初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唐山市丰润区供热管理所与唐山市丰润区第二中学供用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丰润区供热管理所,唐山市丰润区第二中学
案由
供用气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431号原告唐山市丰润区供热管理所,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唐丰路立交桥下。委托代理人赵雪刚,河北耕涛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定代表人姚贺民,经理。被告唐山市丰润区第二中学。法定代表人梁建庄,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拖欠暖气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市丰润区供热管理所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4130元减半收取70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国强审判员 贾玉冰审判员 赵秀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秦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