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五执字第006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孙秀芹与张武占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秀芹,张武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五执字第00622号申请执行人:孙秀芹,女,197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被执行人:张武占,男,196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2013)五民一初字第0013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书确定的赔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在五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双忠庙信用社有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武占在五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双忠庙信用社账户内的存款45504.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霄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姚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