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王执字第001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张发林与铜川市康明斯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发林,铜川市康明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铜王执字第00123号申请执行人张发林,男,1963年7月11日生。被执行人铜川市康明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熊晓琴,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小兵,男,1969年9月22日生,汉族,本市王益区新川厂部家属区*号楼*单元*楼*号。申请执行人张发林与被执行人铜川市康明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2012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2)铜王民重字第0000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铜川市康明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未自觉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发林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3962.5元。本案在执行中,于2013年7月8日依法立案并于当日向被执行人铜川市康明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支付本金23962.5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鉴定费150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26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递交撤回申请执行书,要求双方协商解决,请求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张发林撤回执行申请。权利人在申请执行期限内可向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惠 平审判员 常媛媛审判员 郭 川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晓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