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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台商终字第6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李晖与九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九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晖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台商终字第6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九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春富。委托代理人:王新平。委托代理人:闫龙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晖,上诉人九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李晖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13)台椒商初字第796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3年12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是行使诉讼权利的民事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九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670元,减半收取5335元,由上诉人九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战平审 判 员  胡精华代理审判员  洪海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何金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