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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淳商初字第9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方心奇与唐晓飞、周仙丽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心奇,唐晓飞,周仙丽,俞国平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淳商初字第929号原告:方心奇。被告:唐晓飞。被告:周仙丽。被告:俞国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心奇诉被告唐晓飞、周仙丽、俞国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心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方心奇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徐小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