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咸渭民初字014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李某诉被告王某、李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渭城支公司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渭城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渭民初字01499号原告李某,女,。被告王某,男,。被告李某,男,。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渭城支公司。负责人:陈某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邹某某,女,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李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渭城支公司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99元,减半收取850元,由李某承担。审 判 长 雒 庆人民陪审员 杨少英人民陪审员 李慧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小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