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9-07-17
案件名称
南皮县农合行与张法胜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南皮县农合行;张法胜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367号原告南皮县农合行法定代表人王彬。被告张法胜本院在审理南皮县农合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皮县农合行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皮县农合行撤回起诉。审判长 周春志审判员 张 勇审判员 周家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武瑞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