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一初字第116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兴建与被告王爱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建,王爱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一初字第1160号原告王兴建,男,汉族,1962年10月3日生,新宁县人,农民。被告王爱平,男,汉族,1971年1月2日生,新宁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兴建与被告王爱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兴建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兴建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兴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予以减免。审判员 陈小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