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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一初字第116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兴建与被告王爱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建,王爱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一初字第1160号原告王兴建,男,汉族,1962年10月3日生,新宁县人,农民。被告王爱平,男,汉族,1971年1月2日生,新宁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兴建与被告王爱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兴建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兴建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兴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予以减免。审判员  陈小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