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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执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徐占攀申请王文增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占攀,王文增,马胜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字第371号申请人徐占攀,男,汉族,住邢台市。被执行人王文增,男,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马胜辉,男,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邢守证执字第20号执行证书,于2013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5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文增名下的银行存款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廷恩代理审判员  杜宏亮代理审判员  田志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硕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