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南法知民初字第353-35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南法知民初字第353-354号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8号19号楼六层6184号房法定代表人贾悦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阳,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一道009号中国科技开发院中科研发园三号楼塔楼22楼A法定代表人王欣。委托代理人孙黎卿,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尤妮娜,女,汉族,户籍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系列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系列案受理费共计人民币26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300元,由原告负担,余款人民币1300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王 捷人民陪审员 黄可佳人民陪审员 何倩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何珍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