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澄民初字第006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杨玉海、姜宁宁与郭任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海,姜宁宁,郭任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澄民初字第00675号原告杨玉海,男。原告姜宁宁,女。委托代理人张启堂。被告郭任俊,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玉海、姜宁宁与被告郭任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1日提出对被告郭任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郭任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郭任俊的起诉。审判员 杨富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石煜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