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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澄民初字第006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杨玉海、姜宁宁与郭任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海,姜宁宁,郭任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澄民初字第00675号原告杨玉海,男。原告姜宁宁,女。委托代理人张启堂。被告郭任俊,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玉海、姜宁宁与被告郭任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1日提出对被告郭任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郭任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郭任俊的起诉。审判员  杨富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石煜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