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滁民一终字第012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李春虎、安徽广润发电气集团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春虎,安徽广润发电气集团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滁民一终字第012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春虎,男,197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企业员工,住安徽省天长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广润发电气集团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永丰镇工业园区。负责人:刘文龙,该公司负责人。上诉人李春虎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0日作出的(2013)天民一初字第008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春虎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安徽广润发电气集团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3)天民一初字第0088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贺建国代理审判员 张明勇代理审判员 贺 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