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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温商初字第7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灿奇(福建)化工有限公司与温岭市锦泽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灿奇(福建)化工有限公司,温岭市锦泽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温商初字第705号原告:灿奇(福建)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陈其崎。委托代理人:陈彩红。被告:温岭市锦泽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信国。委托代理人:叶信希。本院在审理原告灿奇(福建)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岭市锦泽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1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灿奇(福建)化工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灿奇(福建)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70元,减半收取4885元,财产保全费3770元,合计8655元,由原告灿奇(福建)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妙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