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河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沂达与刘晓川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沂达电动汽车有限公司,刘晓川,戴建涛,临沂沂达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河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临沂沂达电动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建涛,总经理。被执行人刘晓川,男,1959年4月2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戴建涛,男,1956年10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临沂沂达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建涛,总经理。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临沂沂达电动汽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晓川、戴建涛、临沂沂达进出口有限公司股权确认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裁定如下:将刘晓川、戴建涛、临沂沂达进出口有限公司名下的临沂沂达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股权变更至临沂沂达电动汽车有限公司名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刘西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付世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