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米民初字第005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张海刚与冯永平、常换南、赵建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刚,冯永平,常换南,赵建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米民初字第00541号原告张海刚,男。被告冯永平,男。被告常换南,女。被告赵建云,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刚与被告冯永平、常换南、赵建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海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80元,减半收取1590元,由原告张海刚承担。审判员 杜成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曹斌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