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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中一法张民一初字第75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张某与中山市联翔学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中山市联翔学校

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中一法张民一初字第758号原告:张某,男,1997年6月1日出生,香港居民,住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理人:张方容,女,1967年6月19日出生,香港居民,住广东省深圳市。被告:中山市联翔学校,住所地中山市民众镇。负责人:王小兵。委托代理人:邝昕、梁桂珊,分别系广东正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原告张某诉被告中山市联翔学校(以下简称联翔学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陆招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的法定代理人张某某,被告联翔学校的委托代理人邝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告于2010年10月25日通过被告招生老师赵某某的招揽,就读于被告处。原告就读期间,因学习成绩不好,多次遭到被告老师的体罚和毒打,除了不让原告吃饭外,还会抽其耳光,甚至还用木棍殴打原告,让原告跪板凳。2010年11月,原告遭被告老师体罚后,逃跑至当地110中心求助。此体罚事件平复不久,2011年7月,原告再次遭到被告老师的殴打,随后原告独自一人逃往东莞十多天,最终原告母亲花了很多时间和精力到东莞寻找才找到原告。但原告母亲找到原告时,原告已性格大变,原先乖巧懂事的原告变得任性无比,跟社会上的不良人员混在一起,精神恍惚。由于原告遭到被告老师体罚和殴打,其幼小心灵受到了极大的伤害,给其童年留下了极其恶劣的暴力阴影。从此,原告极度害怕在被告处上学。原告母亲被迫于2011年9月向被告提出退学申请,并得到了被告的同意。被告后来得知原告遭殴打逃跑的事件后,也辞退了当时殴打原告的老师。原告认为,原告系未成年人,在学校期间正常的学习、活动应得到校方妥善管理与照顾,尤其像被告这种全封闭的全日制教学体制,即使原告学习成绩差,老师亦无权体罚或者殴打学生。老师体罚或殴打学生有损学生的人格尊严,会给其造成身体和心理上的伤害,甚至会影响学生的健康成长。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张某对其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信息查询结果;2.香港居民身份证;3.新生入学协议书。被告联翔学校辩称:原告诉求没有事实依据,原告入读被告处,被告尽到应尽的教育管理义务。但正如原告代理人所述原告确实不听话,经常跟其他学生打架,逼退了班上的其他学生,老师采取了批评教育。原告不能正确对待学校的教育而逃学,不存在学校不给饭吃、体罚的情况。原告所陈述的精神损害没有依据,从2011年至今,被告没有看到原告门诊就诊记录,没有证据证明存在该伤害。就读时间为2010至2011之间,原告于2011年9月退学,从原告退学至今超过2年,所以原告的诉求已超过诉讼时效,因为伤害受到精神损害,那么诉讼时效应该是1年。综上所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求。被告联翔学校对其辩解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中山市联翔学校退转学协议。经审理查明:张某于2010年8月至联翔学校初中一年级就读,后于2011年7月因故退转学。张某述称:就读期间,学校管理不负责任,造成张某养成不良习惯,学校伙食不好,其经常吃不饱,有时候还不给饭吃,学校老师还经常殴打张某,联翔学校的上述行为造成原告精神上巨大痛苦,好像受过惊吓,经常需要看心理医生。张某认为,联翔学校应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遂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张某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举证证实联翔学校或其工作人员侵害其人身权益,并给其精神上造成了严重的伤害,为此,张某称其经常遭受联翔学校老师的殴打,导致其需要经常看心理医生,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其主张,故其诉讼请求,因举证不能,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张某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中山市联翔学校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陆招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炜宁第2页共4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