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执字第135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尹兴好与马国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兴好,马国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1350号申请执行人尹兴好。被执行人马国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尹兴好与被执行人马国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执行期限内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法发(2009)15号《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2013)临商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朱庆亮执行员 王建春执行员 陈文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谭清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