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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思执行字第381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帆与被执行人黄炜毅、厦门市尚好康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帆,黄炜毅,厦门市尚好康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思执行字第3813-1号申请执行人张帆,男,197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委托代理人谢飞、陈静怡,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炜毅,男,197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厦门市尚好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784号富贵楼402室。法定代表人黄炜毅,负责人。申请执行人张帆与被执行人黄炜毅、厦门市尚好康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30日作出的(2013)思民初字第96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140万元及利息(自2011年9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指定执行员吴彩凤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执行期间,本院第七顺位查封被执行人黄炜毅名下址于厦门市思明区美仁新村18号501室、厦门市湖里区泗水道597号901室-906室、厦门市思明区仙岳路154号301室、厦门市湖里区泗水道595号地下一层第C39-C44号、厦门市思明区仙岳路148号地下一层第3号车位、厦门市思明区思明南路188号K209室房产。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中止本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思执行字第381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娜彬审 判 员  俞伟强代理审判员  魏松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许雅君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