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玉民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许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玉民初字第154号原告许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廉立伟审 判 员 刘连友代理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