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越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与浙江美迪欧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江西龙祥铝业有限公司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浙江美迪欧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江西龙祥铝业有限公司,张兴龙,金凤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保字第45号申请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负责人丁亚芳。被申请人浙江美迪欧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凤美。被申请人江西龙祥铝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兴龙。被申请人张兴龙。被申请人金凤美。申请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因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美迪欧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江西龙祥铝业有限公司、张兴龙、金凤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8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浙江美迪欧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江西龙祥铝业有限公司、张兴龙、金凤美银行存款人民币38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蓉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佳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