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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何民一初字第20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5-15

案件名称

张会君、李占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会君,李占民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何民一初字第2046号原告张会君,女,196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平县。被告李占民,男,195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会君与被告李占民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会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彭军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宝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