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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歙民一初字第0157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杨烈清与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许一琼诉讼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烈清,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许一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歙民一初字第01574号原告:杨烈清,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告: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奎涛,公司董事长。被告:许一琼,男,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烈清诉被告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许一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烈清于2013年12月6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许一琼在银行的存款35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杨烈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许一琼在银行的存款3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吴洁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余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