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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第173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江×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丰民初字第17332号原告江×,女,1983年8月1日出生。被告张×,男,1981年12月27日出生,现被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原告江×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史金霞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与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诉称:我与被告于2005年底自由恋爱,2010年4月19日登记结婚,2011年5月31日生一子张×1。2012年7月,被告因敲诈勒索罪被抓,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期间我才知道被告一直隐瞒婚姻情况,在单位以单身身份与金×处男女朋友。而且被告没有家庭责任感,从不负担生活费及孩子抚养费。现我要求离婚,孩子由我自行抚养,我们没有共同财产,诉讼费由我承担。被告张×辩称:原告所述相识登记生子情况属实。我和金×在一起是有苦衷的,她掌握着我的一些把柄,而且我与金×也是分分合合,感情不好。我爱原告,爱孩子,希望原告能给我一次机会。再有半年我就出狱了,我一定好好补偿原告,向岳母借的钱我一定还。平时我的确没有负担过生活费及孩子抚养费,我的收入都用来还贷款及请客户吃饭了。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05年底自由恋爱,2010年4月19日登记结婚,2011年5月31日生一子张×1。2012年7月10日,被告因敲诈勒索罪被羁押,2013年9月17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12年7月10日至2014年7月9日),后张×不服提起上诉,此案现在二审审理中。婚后被告一直与婚外异性金×保持男女朋友关系,因金×于2012年5月与咸文彬交往并发生性关系,被告伙同金×向咸文彬敲诈钱款入狱获刑。现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结婚证、户口簿、(2013)海刑初字第00524号刑事判决书、询问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婚姻应当以感情为基础。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被告在婚后仍与金×以男女朋友身份交往,不承担家庭责任,甚至因金×与咸文彬发生性关系对咸文彬敲诈勒索入狱获刑,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经本院调解原告表示无法和好,现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现被告被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无法抚养子女,故对原告要求孩子由原告自行抚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江×与被告张×离婚;二、男孩张×1由原告江×自行抚养。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江×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史金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 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