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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崂民二商初字第33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20-03-23

案件名称

告大唐山东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宏正达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大唐山东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天津宏正达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崂民二商初字第335-1号原告大唐山东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住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姜进明。委托代理人解洪广,系山东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宏正达商贸有限公司,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法定代表人于玉宝。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唐山东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宏正达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6月24日做出(2013)崂民二商初字第33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裁定查封、冻结原告大唐山东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65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我院于2013年7月16日依法冻结了原告提供担保的银行账户一处。现因原告已经提供其他担保,并申请法院解除对其原担保账户采取的保全措施。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原告大唐山东电力燃料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刘思宏人民陪审员  姜元祥人民陪审员  许 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于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