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涡刑初字第005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柴守付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守付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涡刑初字第00591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柴守付,男,1954年2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涡阳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城东街道马寨居委会柴庄自然村**号。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2年12月4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患有重大疾病,同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涡检刑诉(2013)5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柴守付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柴守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3日14时许,被告人柴守付驾驶一辆改装的农用四轮车,装载一车钢筋给涡阳县涡北街道席楼社区席文峰经营的“旺达建材门市部”送货,在“旺达建材门市部”门口卸货时,被告人柴守付因疏忽大意,钢筋不慎砸住被害入席芳,致使席芳当场死亡。另查明:被告人柴守付等人与被害方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共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320000元,并征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柴守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现场勘查笔录,书证户籍证明、说明、送货单、协议书、撤诉书、收据,被害人杨文良陈述,证人席文峰、赵文芳、王洪波、魏雪丽、刘静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柴守付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柴守付具有认罪、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征得谅解等情节,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柴守付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郝文祥审判员  李苏军审判员  武 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