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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阳民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4-11

案件名称

宋龙兴诉王炳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龙兴,王炳社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阳民初字第82号原告宋龙兴,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杨金会,阳城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炳社,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龙兴与被告王炳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龙兴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龙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宋龙兴负担。审 判 长  张永红审 判 员  乔家龙代理审判员  张丽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冯小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