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阳民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4-11
案件名称
宋龙兴诉王炳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龙兴,王炳社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阳民初字第82号原告宋龙兴,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杨金会,阳城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炳社,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龙兴与被告王炳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龙兴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龙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宋龙兴负担。审 判 长 张永红审 判 员 乔家龙代理审判员 张丽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冯小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