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桂阳法诉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王某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某某,王某某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桂阳法诉保字第29号原告谢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位于桂阳县龙潭街道办事处龙潭西路龙潭二村尾巴塘编号为01-6-9的宗地上建造的原、被告共有的一栋七层楼住房中的第四层、第五层、第七层朝南方向的住房共三套,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位于桂阳县龙潭街道办事处龙潭西路龙潭二村尾巴塘编号为01-6-9的宗地上建造的原、被告共有的一栋七层楼住房中第四层、第五层、第七层朝南方向的住房共三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曹陆阳人民陪审员 谢小桂人民陪审员 雷英专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谢 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