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邻水民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廖琴与陈晓雷、徐梅申请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廖琴,陈晓雷,徐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邻水民保字第3号申请人廖琴,男,汉族,生于1977年12月26日。被申请人陈晓雷,男,汉族,生于1977年5月2日。被申请人徐梅,女,汉族,生于1982年11月23日,系被申请人陈晓雷之妻。申请人廖琴与被申请人陈晓雷、徐梅申请保全一案,申请人廖琴以被申请人陈晓雷向其借款50万元逾期未还为由,请求对被申请人陈晓雷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余额3.2万元予以冻结,对被申请人徐梅的奥迪牌小轿车予以查封,并提供自己的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廖琴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徐梅的奥迪牌小轿车予以查封;二、对被申请人陈晓雷银行帐户内的存款余额3.2万元予以冻结;三、对申请人廖琴的房屋予以查封。上述财产在保全期间不得抵押、质押、转让。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将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 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苏金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