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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五法执字第129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云南恒生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辛丽华典当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恒生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幸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五法执字第1295-1号申请执行人:云南恒生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昆明市新闻路**号。法定代表人:徐江,经理。被执行人:幸丽华,女,汉族,1951年4月16日出生,云南省昆明市人,住昆明市西山区东寺街***号,身份证号:5301021951********。关于申请执行人云南恒生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辛丽华典当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2日作出(2013)五法民三初字第5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云南恒生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采取执行措施,已查封、冻结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幸丽华的房屋一套,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五法执字第129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具备执行条件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执 行 长  武云春执 行 员  林 昆人民陪审员  余小兵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曹 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