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随州中民一终字第0027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2-21
案件名称
湖北广水大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李俊松、张亮洲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北广水大唐科技有限公司,李俊松,张亮洲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随州中民一终字第002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广水大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群,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家友(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广水市长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俊松,男,197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亮洲,男,196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砌匠。上诉人湖北广水大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俊松、张亮洲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水市人民法院(2012)鄂广水民初字第006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郭建强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叶锋、王耀参加的合议庭,于2013年1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湖北广水大唐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家友,被上诉人李俊松,被上诉人张亮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水市人民法院(2012)鄂广水民初字第0063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广水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620元,退还上诉人湖北广水大唐科技有限公司。审 判 长 郭建强代理审判员 叶 锋代理审判员 王 耀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