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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开商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东营德赛化工有限公司与天津市顺祥化工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德赛化工有限公司,天津市顺祥化工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开商初字第34号原告:东营德赛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管文广,经理。委托代理人:徐能智,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顺祥化工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德顺,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德赛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顺祥化工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称其与被告已庭外和解而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营德赛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19.00元,减半收取1959.50元,由原告东营德赛化工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崔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