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26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王永明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永明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2602号罪犯王永明,现在陕西省曲江监狱服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5日作出(2008)丰刑初字第216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王永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刑期执行至2015年7月3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10月25日,本院以(2011)西监刑执字第234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余刑执行至2014年7月31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曲江监狱于2013年11月1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永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2次。本院认为,罪犯王永明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永明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晏永娟审判员 高小林审判员 齐 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