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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沛民初字第008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1-29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沛民初字第00894号原告马某某被告郭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对被告郭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 英人民陪审员  王步蔼人民陪审员  孙 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田 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