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横民初字第0020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横民初字第00202-2号原告高某。被告杨某。本院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2014)横民初字第00202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杨某驾驶的冀F544**车依法予以扣押。因原、被告双方私下达成调解协议,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杨某驾驶的冀F544**车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海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安广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