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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内民二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8-12-31

案件名称

内黄县意隆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内黄县意隆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内民二初字第139号原告内黄县意隆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内黄县城后河路。法定代表人李涛,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明恩,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大道中段。负责人俞海雷,任经理。委托代理人康军锋,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内黄县意隆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明恩、被告代理人俞海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4月豫E××××**豫E××**×ER610挂半挂货车在被告处投有两份交强险和商业险,2012年10月27日08时05分许,谭艮峰驾驶豫E××××**豫E××**×ER610挂号红色解放牌重型半挂车,沿京沪高速公路第二行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146.7公里处时,遇前方因封道停车紧急制动车辆时,与骑轧并停在第一行车道左侧边缘线的由王宝振驾驶内黄县捷达运输有限责任豫E××**×FXXXX/豫EPX**号红色乘龙牌重型半挂津津A×***LXXXX、津津BXX**后尾部相接触,造成谭艮峰死亡、乘车人王书义受伤、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支队京沪大队认定谭艮峰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王宝振、刘艳春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同日08时15分许,康赣D赣D×***5067/赣D赣DC4**集装箱半挂车,沿京沪高速公路第二行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146.7公里处时,车辆左前部撞到前方已经与刘津A×津A××**XX/津BX津BXX**放牌重型半挂车发生交通事故停在第二行车道的谭豫E**豫E××××**豫E××**10挂号重型半挂车右豫E**豫E××××**豫E××**10挂车向前移动并车身转向,车身右侧后部、左侧前部分别与因堵车停驶在第二行车道内由鲁Q**鲁Q××**62号蓝色解放牌重型普通货车左后尾部、因发生交通事故停在并骑轧第一行车道左侧边缘线的由王宝振驾驶的内黄县捷达运输有限责任豫E**豫E××**68/豫E**豫EP4**王牌重型普通半挂车右侧后部,鲁Q×**鲁Q××**2车被撞前移后车豫E×**豫E××××**豫E××**0挂车散落在地面上的货物相接触,造成康召林受伤、四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支队京沪大队认定康召林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谭艮峰、王宝振、刘艳春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公松无责任。以上两次事豫E×**豫E××**8牵引车车损202豫E×**豫E××**0车辆损失23990元,评估费11100元、施救费12500元、鉴定费22630元,王书义酒精鉴定费300元,共计273000元。经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判决,原告从相关责任方获得赔偿共计128248.08元,剩下144751.92元,被告应该按保险合同给予赔偿。原告向被告理赔,因原被告数额相差太大,无法达成协议。特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理赔保险金144751.92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辩称,一、根据保险法48条规定,原告不具备车辆损失理赔权益的主体资格。二、本案为保险合同纠纷,主要为车损险,根据保险合同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由于该案件我公司承保的车是全损,应按照实际车损进行赔偿为196140元。关于评估费和事故中的鉴定,不应予以支持,应当从原告诉请中扣除。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豫E×**豫E××××**豫E××**0半挂货车在被告处投有两份交强险和商业险。本豫E×**豫E××××**豫E××**0半挂货车的登记车主是原告内黄县意隆物流有限公司,实际车主是黄献海。本院认为,本案案涉车辆属挂靠经营,登记车主是原告内黄县意隆物流有限公司,但实际车主是黄献海,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2012)静民初字第58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确认,现原告意隆物流公司单独作为原告起诉不合适,仍应和实际车主黄献海共同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内黄县意隆物流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申学风审 判 员  郭卫锋代理审判员  郝海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侯卫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