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松民一(民)初字第796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0-1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杨□□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松民一(民)初字第7968号原告张□□,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周俊桃,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男,汉族。原告张□□与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周俊桃,被告杨□□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诉称:原、被告于1991年1月8日登记结婚,1992年生育一女,现年21岁。由于双方婚前相互了解不深,没什么感情基础,婚后关系很一般。随着时间发展,双方矛盾也逐渐激化,但为了孩子的成长,原告一直隐忍。至2011年,双方由经常争吵发展到被告开始对原告实行家暴,虽多次经亲友劝说,始终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因此,原告不得不与被告分居。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孩子也已长大成人,离婚不会对孩子造成太大影响,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1、原告与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杨□□辩称:被告对原告陈述的婚姻缔结过程及生育女儿的时间无异议,但原告陈述双方无感情基础、被告实行家暴��不是事实。自2009年起,由于原告原因双方开始发生争吵,自2011年起原告多次离家,被告亦多次劝说原告回家,原告自2012年10月12日离家后至今未归。现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且考虑到女儿的感受,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1991年1月8日登记结婚,后生育女儿杨※※,现已成年。双方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长达十余年亦关系尚可,近几年来主要由于经济原因导致双方产生矛盾进而发生争吵,后原告多次离家出走,致使夫妻关系日渐淡漠。此后,原、被告均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增进沟通,改善夫妻关系,导致矛盾日趋加剧。自2012年10月12日原告离家出走后双方分居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以上事实,有婚姻登记档案证明书、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尚可,婚后亦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并生育了女儿。原告多次离家出走,从其性格来看较为冲动,未能尽到一名母亲的应有责任,对家庭缺乏责任心。现原告起诉离婚,因其未能提供足以证明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的证据,被告亦不同意离婚,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现被告要求和好,则应主动付诸行动从而改善夫妻关系。更希望双方今后能够从自身出发,尽可能为对方改变自己的缺点,互谅互让,互包互容,增进彼此的沟通,珍视以往的夫妻感情,则原、被告尚有和好可能,但愿自此能够相濡以沫,白首今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张□□要求与被告杨□□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张□□负担(已付)。如不服本判���,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陆 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高雨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