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零行执字第17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永州市零陵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永州市零陵区华翼通讯店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州市零陵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永州市零陵区华翼通讯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零行执字第178-1号申请执行人永州市零陵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盘剑平,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金建华,系该局副大队长。被执行人永州市零陵区华翼通讯店。负责人简学良,男,196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永州市零陵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永州市零陵区华翼通讯店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因被执行人永州市零陵区华翼通讯店已自动履行永零劳社监罚决字[2013]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所规定的义务并缴纳了罚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永州市零陵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永零劳社监罚决字[2013]18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龙智林审 判 员 黄 岚审 判 员 蒋汉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龚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