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梁民初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杨某与刘某、某公司小区开发项目部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刘某,某公司小区开发项目部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梁民初字第59-1号原告:杨某。被告:刘某。被告:某公司小区开发项目部。负责人: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刘某、某公司小区开发项目部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刘某所有的位于间,并用案外人王佑亮所有的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刘某所有的坐落于间。二、查封担保人王佑亮所有的鲁H号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伯学审 判 员 张月菊代理审判员 赵延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丕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