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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平刑初字第13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李紫平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平刑初字第130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1982年9月15日出生于江西省上饶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7年3月2日被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5月13日刑满释放;又因犯故意损坏财物罪于2012年8月2日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3年1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3)10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潘忠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6月13日凌晨2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窜至平阳县鳌江镇江滨路52号前,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将张智停放于此的牌照为“浙C×××××”号“丰田”牌“汉兰达”型越野车左后玻璃撬掉,爬入车内盗走人民币350元。2、2013年l0月14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窜至平阳县萧江镇永乐路439号前,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将陈蕾蕾停放于此的牌照为“浙C×××××”号“斯巴鲁”牌越野车右后玻璃撬掉,爬入车内盗走女士手提包1只。3、2013年10月2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李某窜至温州市鹿城区南浦路108号前,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将郭建孝停放于此的牌照为“浙C×××××”号“路虎”牌越野车右后玻璃撬掉,爬入车内盗走人民币22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李智、陈蕾蕾、郭建孝的陈述,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李某的前科材料,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本院依法予以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亦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应责令其退赔,返还给失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8日起至2014年9月7日止。)二、责令被告人李某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570元及女士手提包1只,返还给各失主。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游乐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郑元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