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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乾民初字第014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雷俊玲与陈高峰离婚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乾民初字第01448号原告某某,女汉族。被告,陈某某,男,汉族。原告雷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由本院审判员曹都来独任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5年3月原、被告打工相识,2006年5月3日登记结婚,因婚姻缺乏了解,感情基础差,婚后双方性格、语言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激烈吵闹,致双方感情逐渐恶化,同时被告无家庭责任感,不洁身自好。2012年原、被告再次发生吵闹后,原告便离开被告家,双方分居至今,现请求法庭判令原、被告离婚,婚后女孩陈佳贻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孩子抚养费。被告辩称,现在我们的孩子都七岁了,离婚对孩子不好,原、被告有吵闹现象,但并不是经常。因此被告不同意离婚。现查明,原告雷某某与被��陈某某2006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陈某某,现随被告生活,婚后原、被告殷家庭生活发生过吵闹,2012年9月原告与被告发生矛盾后离家出走,2013年9月10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至结婚以来,曾因家庭生活发生矛盾,但引发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不是。庭审中被告表示愿意继续与原告生活。因此原告提出的离婚诉请,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雷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都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军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