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盐商初字第125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钱广舟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广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盐商初字第1254号原告:钱广舟。委托代理人:郁加慧。委托代理人:徐凌晶。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公司。负责人:蒋陆军。委托代理人:何佳祺。委托代理人:车慧强。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广舟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广舟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97元,由原告钱广舟负担。审判员 郭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