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丛民初字第276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宋昕熠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经济开发区营销服务部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丛民初字第2766号原告宋昕熠。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经济开发区营销服务部,住所地:邯郸市开发区诚信路2号。负责人王晓涛,该服务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奚向鹏。原告宋昕熠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经济开发区营销服务部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昕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长代代理审判员 孟伟彬人民陪审员 冀 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杜令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