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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宁深商初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1-03

案件名称

冯全校诉吴玉娟、陈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案件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全校,吴玉娟,陈英,宁波市长海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宁深商初字第396号原告:冯全校。委托代理人:王星光,宁海县云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玉娟。被告:陈英。被告:宁波市长海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英,该公司总经理。上述三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邬小云,宁波市导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述三被告的委托代理人:仇茹媛,宁波市导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全校为与被告吴玉娟、陈英、宁波市长海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被告于2013年10月23日申请庭外和解30天。原告因个人原因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全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冯全校负担。审 判 员  石 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蒋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