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67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0-07
案件名称
黄小蓉诉郑建成、郑开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小蓉,郑建成,郑开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6792号原告黄小蓉,女,汉族,1986年8月13日出生,住南安市。委托代理人张金利、戴春燕,福建求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郑建成,男,汉族,1955年4月8日出生,住南安市。被告郑开雀,男,汉族,1950年12月11日出生,住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小蓉诉被告郑建成、郑开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小蓉于2013年12月11日以原、被告双方正在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这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小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68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3400元,由原告黄小蓉负担。审 判 长 卢君玉人民陪审员 黄淑卿人民陪审员 傅伊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晓琳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